法制網訊 記者吳亞東通訊員鐘蘭芳 日前,福建省福安法院審結一起非法經營黃金期貨案,以非法經營罪判處被告人趙某某有期徒刑二年,緩刑三年,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;被告人趙某某退出的贓款人民幣53905元,予以沒收。
  2010年2月,湖南維財公司(簡稱維財公司)未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,變相設立期貨交易所,開展黃金期貨電子交易業務,併在全國範圍內以交易佣金分成形式發展代理商。2011年9月至11月間,被告人趙某某利用其設立的勝飛公司,與維財公司省級代理商福建維財公司簽訂居間合作協議,作為維財公司“維財金”電子黃金交易的市(地)級代理商,在寧德市區域為維財公司居間介紹客戶進入該公司“大宗貴金屬訂立轉讓系統”進行變相黃金期貨電子交易業務,並約定從客戶交易手續費中分成60%。
  期間,被告人趙某某聘請了業務員,發展客戶35人,併發展了下級代理商三家及個人代理商樂某某。35名客戶在維財公司“大宗貴金屬訂立轉讓系統”申請賬號進行黃金期貨電子交易,客戶交易入金累計819651元,產生手續費共計215066元,被告人趙某某作為市級代理商按約定可獲得60%,即129039.6元。
  其中,被告人趙某某已實際收到手續費40463元,並用其中的21558元支付下級代理商樂某某的手續費,其餘手續費因上級代理商被查獲而未獲得,另被告人趙某某還收取了下級代理商的加盟費35000元。
  經中國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認定,維財公司提供黃金交易平臺組織客戶進行黃金交易的經營行為,符合《期貨交易管理條例》規定的變相期貨的特征。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湖南監管局認定,維財公司不屬於合法設立的期貨交易場所。
  案發後,被告人趙某某於2012年5月7日到寧德市公安局投案,並退出全部違法所得。另查明,2011年9月,趙某某明知勝飛公司無黃金期貨經營資質,仍未經公司股東決議,以勝飛公司名義與維財公司簽訂了居間合作協議書,進行變相黃金期貨交易,並將收取的手續費轉入其個人名下。  (原標題:非法經營黃金期貨 代理商被判有期徒刑二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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